公告内容
[省本级][非自动评审]弋阳至南丰高速公路新建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公开
- 【信息时间: 2025-03-14】
根据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要求,现对《弋阳至南丰高速公路新建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中关键内容进行公开: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详见《弋阳至南丰高速公路新建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弋阳至南丰高速公路新建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标公告。
三、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详见附件)。
四、联系方式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地铁大厦30层
联系人:马海茗
电话:注册后查看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公共配套中心11#办公楼写字楼411-417室
邮政编码:330038
联 系 人:应继强、杨良圆
电 话:注册后查看
电子邮件:jxxyzx2014@126.com
2025年3月14日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
2.1.1 | (1)投标函填写: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正确的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2)文件填写及组成: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3)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项规定; (4)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5)分包: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1项规定; (6)投标文件备选方案:同一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未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9)质量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10)安全目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11)实质性响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12)联合体投标: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13)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5)具备竞争性:有效投标数量不足 3 个的,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仍具有竞争性; (16)其他: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2.1.2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资格评审标准 |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资质条件”的规定; (3)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业绩要求”的规定; (4)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信誉要求”的规定; (5)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项目负责人资格”的规定; (6)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其他要求”的规定; (7)联合体投标规定: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8)投标人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规定: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5项规定。 | ||||
2.1.3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函填写: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投标报价; (2)已标价报价清单文字说明:已标价报价清单文字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或删除; (3)文件填写及组成: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4)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5)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6)投标报价唯一性:同一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未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开标一览表:开标一览表中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与投标函中填报的投标总报价和报价清单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必须一致; (8)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5 项规定。 (9)具备竞争性:有效投标数量不足 3 个的,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仍具有竞争性。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40分 主要人员:20分 技术能力:5分 业绩:20分 履约信誉:5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评标价:10分 | ||||
2.2.2 | 评标基准 价计算方 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按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前3名(若该数量最后一名存在投标人的得分排名相同时,相同排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若不足3名,则选取相应数量),对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价作算术平均(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4项规定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除外),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保留2位小数,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以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X100% 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示例:0.1234%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1) | 主要人员 | 20分 | 项目负责人情况 | 20分 | (1)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的得12分; (2)每增加担任1个20公里及以上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加4分,本条最多加4分; (3)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的加4分。 备注: 1、所有证书必须真实、合规,在有效期内。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清晰可辨的证书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如投标人提供的证书和证明材料扫描件因模糊不清而造成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做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评审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提供由投标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开标截止前近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如为社会保险机构盖章的网上打印件亦可),未按上述规定提供社保资料的不得分。 | |
2.4.2(2) | 技术能力 | 5分 | / | 5分 | (1)通过资格审查得3分。 (2)投标人近5年(指2020年01月0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前一日,下同)获得1个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加2分,本项最多得2分。(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准) 注: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提供的获奖凭证均有效。 | |
2.2.4(3) | 设计业绩 | 20分 | / | 20分 | (1)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得12分。 (2)近5_年内(指2020年01月0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前一日,下同)每增加完成1项80公里及以上高速公路土建工程勘察设计(以设计文件批复时间为准,下同)的加3分,最高加6分; (3)近5年内每完成1座高速公路特大桥梁勘察设计的加2分,最高加2分; 注:同一项目业绩满足该条款任何一项业绩的均加分。 | |
2.2.4(4) | 履约信誉 | 5分 | / | 5分 |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最低要求的,得5分。 | |
2.2.4(5) | 技术建议书 | 40分 | 技术建议书 | 40分 | 1、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等方面进行阐述,阐述得好的,得8.7-10分;较好,得7.3-8.7分;一般,得6-7.3分。 | |
2、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阐述得好的,得13-15分;较好,得11-13分;一般,得9-11分。 | ||||||
3、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前一阶段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的不同看法及建议等方面进行阐述,阐述得好的,得4.3-5分;较好,得3.7-4.3分;一般,得3-3.7分。 | ||||||
4、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阐述得好的,得4.3-5分;较好,得3.7-4.3分;一般,得3-3.7分。 | ||||||
5、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阐述得好的,得4.3-5分;较好,得3.7-4.3分;一般,得3-3.7分。 | ||||||
2.2.4(6) | 投标报价 | 1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偏差率×100×E2。 其中:F是投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0.5,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0.3。 投标报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最低得零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各评审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如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大于或等于7名,则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值保留2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的提供的资质、财务、业绩、人员、信誉和其他材料均有效。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75%时,应当随报价文件提供成本分析等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报价是否合理。未提供证明材料的,或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报价不合理的报价文件,其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
评标办法正文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商务及技术文件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商务及技术文件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商务及技术文件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报价文件初步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各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分标准:各评分因素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详细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不得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2综合评分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招标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4.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投标文件开启会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5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5.1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招标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审时不予考虑。
3.6评标结果
3.6.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并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
3.6.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